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浙江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結合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簡稱:農業農村委)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農業和農村委是在省政協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農業農村委委員及農業和農村界委員開展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農業和農村委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牢牢把握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緊緊圍繞中心、傾力服務大局、真情服務群眾,把推動科學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重要責任,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
第四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要求,按照政協浙江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席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組織農業農村委委員、農業和農村界委員學習、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緊緊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三農"發展中的全局性、現實性、前瞻性問題,選擇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系列民生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為推動我省城鄉發展一體化、實現工業化、信息化、城市化、農業現代化協調推進,為干好"一三五"、實現"四個翻一番"、加快建設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的現代化浙江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會議制度
第五條 全體委員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組織學習,審議上年度工作總結,討論本年度工作計劃;討論通過重要事項等。全體委員會議邀請省政協聯系副主席和分管專委會工作的副秘書長出席,一般提前一周通知各位委員。
第六條 主任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組織學習、研究討論重要事項,檢查年度工作計劃進展情況。
第七條 主任辦公會議。一般每星期召開一次,討論研究農業農村委階段工作。
第八條 省市政協農業農村委工作會議。屆內召開兩次,總結交流全省政協農業農村工作經驗,研究政協農業農村委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條 農業農村委年度工作計劃,報主席會議備案。年度工作總結,根據有關要求,分別向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或政協浙江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
第十條 農業農村委報送的調研、視察報告,經主任審核并報聯系的副主席同意后,依照省政協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省政協或辦公廳名義對外行文;重大問題,報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定。以農業農村委名義形成的其他書面材料,由主任或專職副主任審定并簽發。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委應加強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級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有關團體以及各市、縣(市、區)政協的工作聯系與信息溝通,建立聯系制度。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委組織活動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省政協委員,市、縣(市、區)政協委員以及有關方面人士參加。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委委員應努力做到一年至少參加一次調研視察、提交一件提案、參加一次學習培訓、提供一條社情民意信息、完成一份履職小結。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委委員提交的提案,反映的社情民意應向本委備案,重大提案也可以委員會名義提交。
第十五條 建立顧問制度。聘請十屆省政協農業農村委主任、有關副主任和"三農"專家為本委顧問。
第四章 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委辦公室是農業農村委的辦事機構,也是省政協辦公廳下屬處室,行政上受辦公廳領導,業務上受農業農村委領導。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農業農村委制定、實施工作計劃的具體服務工作,以及農業農村委履職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
(二)負責農業農村委各類文稿的起草以及調研成果的轉化跟蹤工作;
(三)匯集、綜合、反映農業農村委、農業和農村界別組及委員的提案、意見和建議;
(四)負責與農業農村委及農業和農村界委員、有關人士、有關民主黨派、團體、對口聯系部門和全國政協、本省市、縣(市、區)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系;
(五)負責農業農村委組織的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
(六)承辦省政協辦公廳和農業農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